《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直播专条出炉 + 首次(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核验或者日常管理中发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验更新;核验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交易和服务至改正之日;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已届满的,应当屏蔽、断开链接或者暂停交易和服务,并通知平台内经营者限期提供新的行政许可信息;逾期未提供的,删除链接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
(三)可能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相关证照的,应当暂停交易和服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相应采取恢复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新的行政许可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办理期限。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或者其他方式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系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与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再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本条所称身份信息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效防范风险需要,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以及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公示实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展示页面或者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
(一)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消费者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方式、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得单独或者会同他人,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页面近似的设计(包括内容布局、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图案运用及组合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二)通过恶意拦截、过滤、覆盖内容或者屏蔽链接等方式,破坏、妨碍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三)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对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同种类型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的;
(四)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开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zonghexinwen/2021/1010/2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