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直播专条出炉 + 首次(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即时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制定配送算法规则时应当将保障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控制从业人员合理劳动强度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省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交通安全、劳动安全等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配送算法规则的指导,认为配送算法规则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
网络餐饮、即时配送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者其用工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通过平台接单提供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并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未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播营销人员未经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内容的,应当对修改的部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的内容不得进行直播。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和承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的,应当客观公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评价内容不是针对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或者是为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宣传和推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中有泄露第三方个人信息、侮辱、诽谤、淫秽色情、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前两款规定删除或者屏蔽相应评价内容的,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数据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维护客观公正信用评价的审查机制,对消费者虚假评价或者利用差评等索取不当利益的,可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和网络投诉举报有人回复,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纠纷解决、信用评价等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支付结算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对标记为自营的商品、服务未公示实际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真实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zonghexinwen/2021/1010/2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