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不能直接卖药?国家药监局发布草案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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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则认为,第三方平台只需要将自营业务剥离出去,建立一个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体,就可以规避上述问题,经营上不会受到太
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则认为,第三方平台只需要将自营业务剥离出去,建立一个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体,就可以规避上述问题,经营上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主要的影响和区别在于监督力度,性质和过去不一样。”他解释,这一规定可以遏制平台“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延续了对药品网络零售日益趋严的监管态度。通过进一步强化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赋予其更多监管责任,还有助于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督效率。
对于未来医药电商市场的发展,前述电商从业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影响有限,但未来一些企业会被迫进行调整,从医药电商向医疗服务转变。
一位医药电商从业者直言,国内对非药品的商品没有类似规定,立法上需要更多的解释来说明为何对药品有此规定。从执法角度来看,也需要更多的细则来明确,如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体、“直接参与”范围的界定等,“否则可能会变成一个空头条文”。
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一规定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有不同观点和看法。
盘和林认为,加强第三方平台的审查责任,明确了责任关系,有助于药品供应链的追溯。不足之处在于,对药品全链条品质管控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则。
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卖药”目前是不少互联网医疗平台营收的重要来源。而医药“自营”业务,更是其中的营收支柱。以阿里健康为例,根据其发布的2022财年中期业绩公告,其医药自营业务实现收入约81亿元,同比增长34.5%,在总营收中占比近87%。
多年来,网售处方药政策几度经历“松绑”“收紧”过程。尚未正式生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
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医疗的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夏韵漾指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宗旨,实际上是为了配合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落地实施,延续了新药品管理法中体现的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的相关规定, 律师夏韵漾指出,随着新药品管理法的出台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完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制已逐步明确。而对入驻平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和制止义务以及药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检查和保存义务等,《征求意见稿》基本沿袭了新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11月12日发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电商自营药品是否会影响药品行业公平竞争?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医药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医药流通边界不断延伸。一位长期观察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资深投资人总结,“从企业融资走向后期和IPO冲刺的阶段看,目前能够盈利和有盈利可能的互联网医疗企业,要么已经在卖药,要么就是在构建卖药场景的路上,以此实现营收的大幅度上升。”
“医药电商”有多种模式,可分为医药B2B(企业对企业,如药师帮)、B2C(企业对顾客,如阿里健康、京东健康)和O2O(线上对线下,如叮当快药、京东药急送)。而不少互联网医药企业兼具了多种模式。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晁宁指出,第三方平台既做平台又同时自营,能够掌握依靠平台进行销售的药店的数据,占据了竞争中的先发优势,导致药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威胁实体药店的生存空间,“这是广大实体药品零售企业一直呼吁解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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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规定,是否会产生实际影响,以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zonghexinwen/2022/0610/2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