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及初步(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3)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其中也包括摄像、视频采集、可视电话等各种具有影像资料的设备,在这些设备中可能会留有数码相片、视频、摄制的时间
(3)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其中也包括摄像、视频采集、可视电话等各种具有影像资料的设备,在这些设备中可能会留有数码相片、视频、摄制的时间等有用的信息。物联网的飞速发展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也扩大了电子物证检验和取证的领域,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若是嫌疑人对智能家电进行了使用,可以通过智能家电的使用痕迹,从智能家电等物联网设备中提取到何人何时进行何种操作等关键信息。
4.3 完善司法机关获取电子物证证据的程序
首先,对各地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其获取和利用电子证据的能力。针对电子物证容易被伪造与篡改,而且有一些电子证据不易破解,具有一定的隐藏性的现象,相关技术人员如果缺乏处理电子证据的理论知识,就很难完整的获得电子证据,更能将其进行有效的利用。因此,只有对其技术水平进行提升,才能建立起规范的电子证据获取程序,保障电子物证能够被完整的获取利用。其次,在对收集来的电子物证进行存储时,这些证据应当按照目前诉讼规则进行管理,以保证电子物证能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在进行电子物证收集是,要在现场配备两名以上侦查人员,以拍照、录像的方式收集记录作为电子物证。
作者简介:
安慰(1989—),土家族,男,贵州德江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电子物证技术。
郭菁(1988—),汉族,女,云南昆明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电子物证技术。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 网址: http://www.zgdzswzz.cn/qikandaodu/2021/0301/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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